(2017)内0602执1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武瑞兰申请执行王海梅、安军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瑞兰,王海梅,安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瑞兰,女,蒙古族,1966年9月27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被执行人王海梅,女,汉族,1974年7月1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安军平,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武瑞兰与王海梅、安军平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海梅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有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海梅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105859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嘉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