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初81号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强,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海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提级审理的(2016)豫08民初123号原告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符合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条件,可以合并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08民初123号案件审理。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王晓武审判员 毛富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