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4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谭绪芹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409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绪芹。上诉人谭绪芹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2民初2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谭绪芹上诉称,2008年玉清街开工建设,上诉人之子于长文(已去世)与潍城区北关街办西羊角埠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拆迁协议,于长文将房屋拆除完毕。因拆迁协议中未标明补偿楼房的坐落、面积、交房时间和房号,至今未给上诉人补偿房屋。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审法院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不妥,理由是:一、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做实体审查。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批复》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但本案中于长文生前已与潍城区北关街办西羊角埠村村民委员会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因签署协议时尚未集中开展城中村改造工程,仅是对玉清街道路上的住户先行进行了拆迁,故仅约定“玉清街道路上的拆迁户,以后享受本村城中村改造的一切待遇,与本村村民同样对待,户口不在本村来我村买房户,享受其他同等户的待遇,面积按土地使用证或地籍调查表为准。”现城中村改造已经展开,具体拆迁方案已经形成,该具体拆迁方案适用于上诉人,上诉人与潍城区北关街办西羊角埠村村民委员会对拆迁问题没有争议,只需完善相关内容即可达成一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因其子于长文(已去世)与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办西羊角埠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拆迁协议书中未标明置换房屋的坐落、面积、交房时间和房号,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办西羊角埠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给其补偿房屋而诉至原审人民法院,请求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与于长文的拆迁协议中标明置换房屋坐落、面积,交房时间,以及房号。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案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且于长文已将房屋拆除,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至于其诉讼请求是否恰当应经审理处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2民初203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对谭绪芹的起诉予以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