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立强与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强,戴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民初3453号原告:郑立强,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戴君,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郑立强与被告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丽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立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戴君偿还借款3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戴君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戴君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9日(农历2015年11月30日),戴君向郑立强借款3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还约定因戴君未能按时足够支付利息或无力偿还本金,还需承担出借人主张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戴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农历2015年11月30日,戴君出具给郑立强《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戴君向郑立强借款3万元,借款利息按月息2.5%计,按月支付利息。若因借款人未能按时足够支付利息或物理归还本金,除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外,还应按本金总额的0.1%每天计算支付违约金给出借人,并承担出借人主张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不限于交通费)。2016年8月12日,郑立强以戴君拒不还款为由,诉至本院,并因本案向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认为,戴君向郑立强借款3万元,此有其出具的现仍由郑立强持有的《借条》一份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现郑立强要求戴君偿还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郑立强同时请求戴君支付借款自农历2015年11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郑立强还请求戴君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也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也予以支持。戴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因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戴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立强借款3万元及该款自农历2015年11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为374元,由戴君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俊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苏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