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郑玉英与胜利油田胜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英,胜利油田胜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郑玉英。委托代理人李秀峰,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东营市西二路华安街169号。法定代表人:靳志杰,厂长。委托代理人:张书勤。本院在执行郑玉英与胜利油田胜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区劳人仲案字(2016)第008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