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破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浙江越韩科技透气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越韩科技透气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破字第3-5号申请人:浙江越韩科技透气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李旺荣,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主任。2015年5月15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越韩科技透气材料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年9月24日,本院裁定终止浙江越韩科技透气材料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宣告浙江越韩科技透气材料有限公司破产。2016年10月13日,浙江越韩科技透气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浙江越韩科技透气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基本执行完毕,且浙江越韩科技透气材料有限公司也无其他实物资产可供变现并进一步分配”为由,提请本院终结浙江越韩科技透气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越韩科技透气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业经浙江越韩科技透气材料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本院裁定认可,且浙江越韩科技透气材料有限公司无争议破产财产的主要分配工作已经完成,现已具备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同时,申请人已经对未结清算工作作出安排,可以终结破产程序。本案遗留诉讼、执行等其他清算工作,破产程序终结后由管理人继续履行破产清算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越韩科技透气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朱淼蛟审 判 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