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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武昌与昌乐县五图街道办事处池子村民委员会、李连武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昌,昌乐县五图街道办事处池子村民委员会,李连武,冀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3102号原告李武昌。被告昌乐县五图街道办事处池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乐县五图街道办事处池子村。法定代表人朱新国,主任。被告李连武。被告冀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武昌诉被告昌乐县五图街道办事处池子村民委员会、李连武、冀祥光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价值400000元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400000元存款或者查封被告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卞喜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