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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行与顾润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行,顾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特1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二一七路71号。主要负责人王美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聪,男,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华,男,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顾润平,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光泽支行)与被申请人顾润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建行光泽支行称,2013年8月12日,建行光泽支行与顾润平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顾润平向建行光泽支行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即2013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3日等内容。顾润平以其所有的座落在光泽县武林路100号房产及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2013年8月12日,建行光泽支行向顾润平交付借款300,000元。2016年1月起,顾润平则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9月20日,顾润平共欠建行光泽支行借款本金164,947.72元、利息7,982.93元、利息罚息335.71元、本金罚息1,365.47元,合计174,631.83元。建行光���支行多次催讨未果,遂按约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顾润平立即归还上述借款本息。要求拍卖或变卖顾润平名下位于光泽县武林路100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顾润平向建行光泽支行的借款本金164,947.7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7,982.93元、利息罚息335.71元、本金罚息1,365.47元;2016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顾润平未对建行光泽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行光泽支行与顾润平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已约定1.顾润平应在借款期限起始日的每月对日的前一日,按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归还相应借款及利息;如借款人违约��建行光泽支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2.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债务,包括本合同约定被宣布到期的情形,建行光泽支行有权行使抵押权利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建行光泽支行依约交付了借款,双方也已办理了光泽县武林路100号(元钉厂右侧)3层附图范围内房产(面积177.07平方米、砖混结构)抵押登记,建行光泽支行的抵押权已有效设立。借款期限内,2016年1月13日起,顾润平即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建行光泽支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依约行使抵押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顾润平的位��福建省光泽县武林路100号(元钉厂右侧)3层附图范围内房产(面积177.07平方米、砖混结构)。申请费1,264元,由被申请人顾润平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胡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