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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6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徐程瑶、吕洁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徐程瑶,吕洁莹,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239号之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负责人:贾仕宝。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辉。被告:徐程瑶。被告:吕洁莹。被告: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徐程瑶、吕洁莹、永康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4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47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