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万永利与鲁斌、李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永利,鲁斌,李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323号原告:万永利,男,1971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鲁斌,男,1978年1月生于宁夏银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银川市。被告:李巍,男,1979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银川市。原告万永利与被告鲁斌、李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万永利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万永利负担,退回原告万永利1590元。审判员 罗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