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彬申请执行李兴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李兴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98-5号申请执行人刘彬,男,1976年8月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兴星,男,1966年5月生,汉族,住蒙城县白杨林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兴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兴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兴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兴星人民币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附有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