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邹东华与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东华,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4133号原告邹东华,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被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学涛,经理。原告邹东华与被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东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东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东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