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丁晓杰,罗金山贪污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金山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终219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金山,出生于齐齐哈尔市。2015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金山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5)富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金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罗金山非法所得人民币40559.71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罗金山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罗金山,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罗金山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颖辉审 判 员 赵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 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盈男本报告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