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文孝与被告何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孝,何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3082号原告罗文孝。被告何明,住德惠市。原告罗文孝与被告何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文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进行厂房扩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按装水电设施,被告欠原告工资13650元未付,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13650元。被告何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进行厂房扩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按装水电设施,被告欠原告工资1365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应及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罗文孝人民币13650元。案件受理费142元,返还原告71元,被告承担71元。邮寄费112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