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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寿贤根与安徽大洋管业有限公司、杨天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贤根,安徽大洋管业有限公司,杨天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寿贤根,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江藻镇墨城坞一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8********。被告:安徽大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方仕奎。被执行人:杨天胜,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杨家楼村后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0********。申请执行人寿贤根与被执行人安徽大洋管业有限公司、杨天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48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14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