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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诉王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王江,李梅,冯国君,付淑清,朱雪峰,任桂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15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代表人巴峰,男。委托代理人张岩,女。被告王江,男屯。被告李梅,女。被告冯国君,男。被告付淑清,女。被告朱雪峰,男。被告任桂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诉被告王江、李梅、冯国君、付淑清、朱雪峰、任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以被告王江、李梅在开庭审理前偿还贷款的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江、李梅、冯国君、付淑清、朱雪峰、任桂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4.00元,减半收取297.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雁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