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安丘市兴安街道七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辛星生、辛长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兴安街道七里庄村村民委员会,辛星生,辛长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3938号原告:安丘市兴安街道七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七里庄村。法定代表人:邹庆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民,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星生,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兴安街道辛家尧村***号。身份证号:370722196704180335被告:辛长征,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兴安街道辛家尧村***号。身份证号:370784197902120310原告安丘市兴安街道七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辛星生、辛长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安丘市兴安街道七里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丘市兴安街道七里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安丘市兴安街道七里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砚荣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人民陪审员 李培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