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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董恩全与曹泽圆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恩全,曹泽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800号申请执行人董恩全,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永安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曹泽圆,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恩全与被执行人曹泽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泽圆偿还借款本息及公告费11875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4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泽圆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同时将被执行人曹泽圆依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通过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泽圆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同时,因被执行人曹泽圆在诉讼期间就已长期外出,且去向不明。而申请执行人董恩全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被执行人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相关线索,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审判长 檀 飞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陈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清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