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民终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乔某1、乔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某1,乔某2,乔某3,乔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28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1,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2,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4,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审原告:乔某3,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上诉人乔某1、乔某2因与被上诉人乔某4及原审原告乔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关键证据未向本院移送。原审也未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核认定,致使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乔某1、乔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振防审 判 员  郑延铎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