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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习群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爱国,程习群,宋晋宏,程凯楠,程凯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范爱国,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程习群,男,1965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晋宏(程习群之妻),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凯楠(程习群之子),男,2003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凯枫(程习群之子),男,2003年3月17日出生。范爱国与程习群、宋晋宏、程凯楠、程凯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爱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习群、宋晋宏、程凯楠、程凯枫将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腾空及给付人民币200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关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二十万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领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另有房屋线索,且亦不能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居住房屋,本案暂不具有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19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川代理审判员  梁 博代理审判员  靳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盖 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