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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3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平与营山彧达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任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平,营山彧达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任胜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3民初562号原告林平,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个体,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凯里市,系凯里市喜利多食品厂经营者。被告营山彧达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小桥镇新街A栋1号。法定代表人李武林,该服务中心董事长。被告任胜良,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系营山彧达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施秉县第一中学负责人。本院在审理林平诉被告营山彧达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任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