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徐老娘与徐建平、杨顺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老娘,徐建平,杨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324号申请人徐老娘,女,1976年9月11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被执行人徐建平,男,1991年6月18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被执行人杨顺芬,女,1995年10月31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申请人徐老娘与被执行人徐建平、杨顺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个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老娘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徐老娘申请执行案款共计人民币29468.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建平、杨顺芬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3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人民币342元,由被执行人徐建平、杨顺芬交纳(未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