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建文申请范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文,范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6执67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文,男,汉族,住范县。被执行人范传利,男,汉族,住范县。陈建文申请范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范民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建文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张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亚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