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6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周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周岳霞,姜炎桃,何仁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6225号原告: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杰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材,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嘉颖,女,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何仁林。被告:周岳霞,女,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姜炎桃,女,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何仁林,男,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告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周岳霞、姜炎桃、何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艳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