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邵艰奋与潘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艰奋,潘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1民初2681号原告:邵艰奋(公民身份号码:),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潘雪芳(公民身份号码:),女,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邵艰奋与被告潘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邵艰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雪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艰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潘雪芳返还借款本金21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15年8月30日,被告潘雪芳向原告邵艰奋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邵艰奋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借期一年。同日,邵厚君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200000元。2016年3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1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雪芳返还原告邵艰奋借款21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计2262.5元,由被告潘雪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