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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8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姚邦贵与曾庆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邦贵,曾庆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8908号原告:姚邦贵,男,汉族,1948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曾庆友,男,汉族,1953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姚邦贵与被告曾庆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姚邦贵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邦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姚邦贵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邦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姚邦贵负担。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蕊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