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解珊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13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2006年2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被羁押,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间,被告人解×在北京市丰台区等地,以帮助被害人宫×购房为由,诈骗被害人宫×人民币33万元。被告人解×于2016年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查获。后被告人解×退赔被害人宫×涉案的相关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宫×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宫×的陈述,证人沈×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欠条字据复印件,协议,收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前科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成寿寺二期定向安置房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送押人员伤病情况通知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解×的前科情况,本院在综合量刑时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解×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退赔涉案款项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丁青青人民陪审员 廉润有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瑞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