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黄忠与韩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90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黄忠。被执行人韩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英人民币XX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