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余涛与四川省三台县志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涛,四川省三台县志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681号原告:余涛,男,汉族,住三台县秋林镇。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志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涛诉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志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志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