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葛宁与朱盛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宁,朱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葛宁。被执行人朱盛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葛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一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盛波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朱盛波相当于2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