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若竹与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若竹,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若竹,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470XN。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董事长。上诉人王若竹与被上诉人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8民初12245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王若竹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王若竹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王若竹上诉称,其在重庆市江北区居住,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物业服务费,被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即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