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姚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651号原告:姚某,男,汉族,1985年7月8日出生,非农户,无业,住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某,女,汉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农业户口,本市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庞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经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