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6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仁文与浙江新家园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文,浙江新家园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971号之一原告:张仁文,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浙江新家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恩村58号(第3层)。法定代表人:孔飞群。原告张仁文为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新家园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6)浙0110民初6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仁文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4日,原告张仁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仁文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张仁文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