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郑寿才与田存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寿才,田存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1504号原告郑寿才,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代理人闫召洗(特别授权),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存福,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鄄城县。原告郑寿才与被告田存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寿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郑寿才负担。审 判 长 宋贵文人民陪审员 吕付钦人民陪审员 邢银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