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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郑寿才与田存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寿才,田存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1504号原告郑寿才,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代理人闫召洗(特别授权),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存福,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鄄城县。原告郑寿才与被告田存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寿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郑寿才负担。审 判 长  宋贵文人民陪审员  吕付钦人民陪审员  邢银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