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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陈志伟与吕金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伟,吕金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81民初2031号原告:陈志伟,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吕金灶,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陈志伟与被告吕金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金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金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志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日,被告吕金灶个人因经济发展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月息2%,每月1日前将当月利息支付给原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无果。原告为维护权益,特提起诉讼。吕金灶未进行答辩。诉讼过程中,陈志伟将诉讼请求变更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吕金灶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陈志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与陈志伟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进行约定,陈志伟亦将相应款项出借给吕金灶,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吕金灶借款后未按期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对陈志伟诉请要求吕金灶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的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吕金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吕金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志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60元,由吕金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良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