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晓亮与邵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亮,邵娇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937号原告:张晓亮,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长生路**号。委托代理人:黄莺(系妻子),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长生路**号。被告:邵娇娇,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白马镇兰塘村邵宅一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亮与被告邵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