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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晓亮与邵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亮,邵娇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937号原告:张晓亮,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长生路**号。委托代理人:黄莺(系妻子),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长生路**号。被告:邵娇娇,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白马镇兰塘村邵宅一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亮与被告邵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