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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8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范玉九申请执行李玉珍、闫苏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九,李玉珍,闫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421号申请执行人范玉九,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玉珍,女,1968年4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闫苏生,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范玉九申请执行李玉珍、闫苏生民间借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88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玉珍、闫苏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0日权利人周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玉珍、闫苏生名下的银行存款40816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李玉珍、闫苏生名下位于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26号楼3、4层B座及地下室房产一套;三、限二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