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陆生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生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09号罪犯陆生武,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大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生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陆生武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以(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0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被告人陆生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6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1年12月、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陆生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生武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自治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4.6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该犯于2016年7月5日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人民币3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陆生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生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3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