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7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贾银芳与李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银芳,李旭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7633号原告:贾银芳,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李旭忠,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贾银芳诉被告李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从2015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贾银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旭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2015年4月10日一次性归还。逾期不还,将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为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旭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玉英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被告李旭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敬清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黄以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雨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