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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彦乐、向显城、陈世钦、陈英志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彦乐,向显城,陈世钦,陈英志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刑初174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彦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向显城,男,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世钦,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英志,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彦乐、向显城、陈世钦、陈英志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四名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15时许,被害人金某被传销组织人员通过QQ聊天以找工作为名骗至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源河豪庭对面出租屋顶楼一传销窝点,金某进屋后害怕打算离开,屋内的被告人向显城、陈世钦、陈英志及黄新新(另案处理)等人将其围住不让离开,黄新新在后面抱住金某,陈英志则在旁边搂住,将金某推至客厅坐下。传销组织领导桂明明(另案处理)威胁金某交出财物,并威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由陈英志、黄新新翻金某的行李,陈世钦负责登记,桂明明随即拿着金某的财物离开。此后该传销窝点由传销组织“家长”即被告人周彦乐管理,向显城作为“管家”协助管理,安排陈世钦做金某的“师傅”对其贴身看管、保管其手机并负责监听打电话、帮其上课灌输传销知识,陈英志、黄新新协助看管金某,将其拘禁在该传销窝点。2016年4月1日7时左右,金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上述事实,四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四名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违法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罗某甲、罗某乙、黄某喜的证言,被害人金某的陈述,涉案人员刘维琴、陈燕的陈述,被告人周彦乐、向显城、陈世钦、陈英志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彦乐、向显城、陈世钦、陈英志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彦乐起组织指挥的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显城、陈世钦、陈英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视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彦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二、被告人向显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被告人陈世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四、被告人陈英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二○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勇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人民陪审员  肖转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