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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称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艺公司)、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莆商公司)、被告南京全凯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全凯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全凯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357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李兴智,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海战,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新村南里422-1。法定代表人张桂红,总经理。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陈勇明,总经理。被告南京全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紫金(浦口)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台中路99-17号。法定代表人尹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称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艺公司)、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莆商公司)、被告南京全凯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全凯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艺公司、被告莆商公司、被告全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返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045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颜景蓉人民陪审员  王卫星人民陪审员  金先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