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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2执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吾垦_巴海与被执行人朱化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吾垦·巴海,朱化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2执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吾垦·巴海,男,哈族。被执行人朱化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10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化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海县支行6217998800025001745账户存款543.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传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元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