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爱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爱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刘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贺婧,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阎玉安,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西安爱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79号。法定代表人:田敏飞。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爱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2016)陕0103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