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76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惠某某,男,1986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露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惠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