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民终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云南山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山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民终1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山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地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号。法定代表人管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锦峰,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242号法定代表人唐启兵,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鸿昌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栋*单元***房。负责人丁伟。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坤璐,女,生于1992年4月9日,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92********,特别授权。夏娜,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云南山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鲁甸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鲁甸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鲁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金福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陈贵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庆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