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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易开芳与谢岳栗、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开芳,谢岳栗,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905号原告易开芳,女,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谢岳栗,女,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木鱼山北路学府新城8号。法定代表人:竺华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开芳与被告谢岳栗、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开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岳栗在银行的存款133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易开芳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购买诉讼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易开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岳栗在银行的存款133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飞涛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杨放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凌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