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明申请执行李奉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李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生于1973年6月14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李奉奎,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阆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 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