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少斌与被执行人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少斌,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秦少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缴亦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秦少斌与被执行人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少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购房款4252000元、利息871601.75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法向相关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