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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琼,秦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蒲琼,女。被执行人:秦伟杰,男。本院在执行蒲琼与秦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秦伟杰下落不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蒲琼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