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琼,秦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蒲琼,女。被执行人:秦伟杰,男。本院在执行蒲琼与秦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秦伟杰下落不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蒲琼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