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执1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熊艺春、刘建强与陈国斌、谷城正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艺春,刘建强,陈国斌,谷城正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艺春,女,193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建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陈国斌,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谷城县人,住襄阳市谷城县。被执行人:谷城正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关镇。法定代表人:陈国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熊艺春、刘建强与陈国斌、谷城正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国斌、谷城正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