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1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熊艺春、刘建强与陈国斌、谷城正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艺春,刘建强,陈国斌,谷城正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艺春,女,193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建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陈国斌,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谷城县人,住襄阳市谷城县。被执行人:谷城正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关镇。法定代表人:陈国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熊艺春、刘建强与陈国斌、谷城正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国斌、谷城正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菲 关注公众号“”